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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9日 星期日

淡水河紅樹林自然保留區保育宣導

「淡水河紅樹林自然保留區」是行政政院農業委員會為確保水筆仔之永續生存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公告設置之自然保留區。

自然保留區是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84條劃設,
嚴格禁止採摘、砍伐、挖掘或以其他方式破壞,
違者將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法規參考: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78 條
自然地景依其性質,區分為自然保留區、地質公園;自然紀念物包括珍貴
稀有植物、礦物、特殊地形及地質現象。
第 85 條
自然紀念物禁止採摘、砍伐、挖掘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並應維護其生態環
境。但原住民族為傳統文化、祭儀需要及研究機構為研究、陳列或國際交
換等特殊需要,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 103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
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三十六條規定遷移或拆除古蹟。
二、毀損古蹟、暫定古蹟之全部、一部或其附屬設施。
三、毀損考古遺址之全部、一部或其遺物、遺跡。
四、毀損或竊取國寶、重要古物及一般古物。
五、違反第七十三條規定,將國寶、重要古物運出國外,或經核准出國之
國寶、重要古物,未依限運回。
六、違反第八十五條規定,採摘、砍伐、挖掘或以其他方式破壞自然紀念
物或其生態環境。
七、違反第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改變或破壞自然保留區之自然狀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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