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大家來「淡水河紅樹林自然保留區」走走,
但下列事項請大家務必遵守,謝謝。
「淡水河紅樹林自然保留區」是行政政院農業委員會為確保水筆仔之永續生存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公告設置之自然保留區。
自然保留區是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84條劃設,嚴格禁止採摘、砍伐、挖掘或以其他方式破壞,違者將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法規參考: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78 條
自然地景依其性質,區分為自然保留區、地質公園;自然紀念物包括珍貴稀有植物、礦物、特殊地形及地質現象。
第 85 條
自然紀念物禁止採摘、砍伐、挖掘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並應維護其生態環境。但原住民族為傳統文化、祭儀需要及研究機構為研究、陳列或國際交換等特殊需要,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 103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
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三十六條規定遷移或拆除古蹟。
二、毀損古蹟、暫定古蹟之全部、一部或其附屬設施。
三、毀損考古遺址之全部、一部或其遺物、遺跡。
四、毀損或竊取國寶、重要古物及一般古物。
五、違反第七十三條規定,將國寶、重要古物運出國外,或經核准出國之國寶、重要古物,未依限運回。
六、違反第八十五條規定,採摘、砍伐、挖掘或以其他方式破壞自然紀念物或其生態環境。
七、違反第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改變或破壞自然保留區之自然狀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